第22章 女儿回避 (第1/2页)
三月二十三午后,四方复核所的争议送到御前。
景帝没有先看一万二千两去了哪里。
他先问:“谁查?”
殿上没有人立即答。
刑部愿查取印,不愿替兵部认票。
兵部愿查票号,不愿碰债主买契。
长公主府掌握最多债主账,却也是受益一方。
御史台可以主录,不能同时替另外三方作结。
谁都能查一段。
谁都不肯为整条线负责。
景帝道:“那便不设一个主审。”
韩维山抬头。
“没有主审,四方若互相等文书,三十日复核期会先耗完。”
“所以逐项限时。”景帝说,“不是逐项推诿。”
掌印内侍铺开一张四栏纸。
第一栏,查印。
第二栏,查票。
第三栏,查债。
第四栏,主录。
···
刑部领查印。
只查残印何时出库、谁经手、何时归还,以及三张合并兑付单上的印是否同一枚。不得替程肃判断票款去向。
兵部领查票。
只查一万二千两所并票号、原始军饷册、发行日期与兑付流转。不得因为票号来自军饷,直接认定受款人参与造票。
债主核验由长公主府提交原账,另由刑部与债主代表交叉见证。
长公主府可以解释自己保存的买契,不得单独认定买契有效,也不得隐去不在府账中的债主。
御史台主录。
四栏各自成卷,任何一栏的结论都必须写明证据够到哪里。四栏相互引用,只能引用已经入卷的事实,不能引用席间口头判断。
景帝看向四方。
“有无人愿独揽?”
仍然没人答。
“那就照此。”
···
最后定回避。
程见微站在殿中,没有旁核席。
御史先念她主动回避的三项:三张合并兑付单、程肃残印领用责任、程肃是否知情或受益。
“臣女接受。”
“同批公共票号呢?”
“申请旁查去名抄件。只核发行次序、纸版与公账相邻项目,不看父案受款行、不碰三张原单。所见只能提出待核问题,不能进入父案结论。”
韩维山道:“她知道一万二千两受款行印有‘永安’二字。即使去名,也能反推。”
程见微道:“所以我不查第一张单据所并的票号。”
“那你查什么?”
“查与同版、同批发行,但没有并入三张父案单据的公共票号。若那些票也流向景和书坊,证明版式不只为父案制作;若只围着三张单据出现,交主查继续核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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