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8章 收到不等于同意 (第1/2页)
三月二十九,刑部把三份旧契挂上公议堂。
没有一份属于沈令仪。
都是十年前已经结案、依法可以公开的商事旧例。
第一份,只有收件印。
第二份,收件印旁写明可先放一批货,限七日,不得转押。
第三份,收件、核样、执行三印齐全,另有受益人与追索次序。
三张纸挂在同一面墙上。
谢闻简主录,刑部主事主持。程见微只提交从青灯行带回的公开规则,不接触母亲私契,也不参加程肃有罪无罪的裁断。
今日要验的不是一个人。
是一道界线。
···
第一份旧契来自一家药铺。
十年前,药铺收到一批赊来的药材,在柜根上盖了收件印。送货行随后拿这枚印去借银,声称药铺已经担保货款。
官断没有认。
理由很短:收件只是确认东西到了,不能证明愿替送货人还债。
第二份来自一家染坊。
染坊同意先用一批靛料,等七日内验色后付款。它确实允许商家凭这批货的应收款短借,却在旁记里写明不得转押。
后来商家转押两次,官断只认第一层。
有限同意不能长成完全授权。
第三份来自一家粮栈。
水灾时,粮栈允许官署先提粮、后核价,并明确以未来仓租作担保。三印齐全,受益与追索也写明。后来官署换了经手人,契约仍有效。
不是因为救过灾就有效。
是因为谁同意、同意什么、可以做到哪一步,事先都写了。
刑部主事让三方各自作结。
药铺案:收到,不等于同意担保。
染坊案:同意一部分,不等于可以无限转押。
粮栈案:授权完备,经手人变更不当然使契约失效。
程见微把沈氏柜根的公开结论放在第一份下面。
只有收件栏。
到这里为止,它只能站在第一类。
“除非有新的证据。”她说,“证明沈氏另作明示,或者后来依当时规则完成追认。”
她没有说永远不可能有。
也没有因为找不到缺页,就把母亲写成一定拒绝。
···
韩维山坐在反方席。
“三份旧契都发生在交易尚可从容留字的时候。”他说,“西郊断粮却不是。”
刑部主事问:“你主张紧急情形可以免掉授权?”
“不能免。”
“那主张什么?”
“主张授权可以由连续行为补足。”
他把十年前公开市报、粮行出库时日和后来偿付记录并在一起。
“沈氏商号收到官署来件以后,粮没有立刻停。后来有一部分旧债权益进入其合作行。若她明知交易继续,又长期接受由此产生的利益,就可能构成追认。”
长公主府女官道:“你说的是可能。”
“因为现在还缺她的内部账。”
“内部账不在官府调取范围。”
“所以我没有说已经证明。”
韩维山看向程见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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